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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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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壹五年十月修订

 

 

目    录

 

1、序言  …………………………………………………………………2

2、第一章    总则  ……………………………………………………2

3、第二章    办学理念和校园文化  …………………………………3

4、第三章    行政管理  ………………………………………………4

5、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8

6、第五章    总务后勤管理  …………………………………………11

7、第六章    民主管理   …………………………………………… 12

 8、第七章    安全管理  ………………………………………………14

9、第八章    教职工管理  ……………………………………………15

10、第九章   学生管理  ………………………………………………16

11、第十章   附则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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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汕头市best365可以用么_世界杯best365_best365怎么进,创建于2005年9月,位于县城中兴路文化广场西侧地带,学校占地面积19343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5579平方米,是一所县直属初级中学。学校2007年被评为“汕头市安全文明学校”,2008年被评为“汕头市德育先进集体”,2009年被评为“广东省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2015年获得汕头市“2014年度市平安学校示范点”荣誉称号。

目前我校现有教室13间(配备多媒体平台),教师办公室10间,实验室4间,仪器室2间,多功能室、计算机电子备课室、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器材室、心理咨询室、卫生保健室、团队室、会议室等各1间。体育活动场地8426平方米,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1个、篮球场2个,排球场1个,器械场地1个。

学校的发展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支持与肯定,我们将以良好的办学水平回报家长和社会,办出人民满意的学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依法治校,以“勤学谦逊、立志成才”为校训,以“树人以德、学业靠勤、求真尚美、励志笃行”为教育教学理念,激励全校师生勤教力学、奋发向上,加强师风师德教育,教师全员进行新课程标准业务培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研水平,教育教学质量逐年提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创建“南澳县一流名校”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best365可以用么_世界杯best365_best365怎么进,英文表述为Nan’ao No.3 Middle School;学校地址为南澳县后宅镇,邮政编码515900。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隶属于南澳县教育局的公立初级中学,学制为三年,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办学理念和学校文化

第四条  学校办学理念:树人以德、学业靠勤、求真尚美、励志笃行。

第五条    学校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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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学校校训:“勤学谦逊、立志成才”。

第七条  学校校风:“勤奋、向上、求实、创新”。

第八条  学校教风:“严谨、博学、爱生、善导”。

第九条  学校学风:“勤奋、刻苦、善学、好思”。

第十条  办学特色:依托学校作为汕头市体育局业余田径训练基地,组织学生开展田径及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训练,组织参加相应的竞赛,发现体育苗子,帮助有意愿的学生走体育特长之路;组织学生文艺社团、兴趣小组或训练队伍,在音乐、舞蹈、美术等艺术特长上培养学生,既帮助学生个性特长发展,又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十一条  学校总体目标: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设置的课程计划,全面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针对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战略任务,强化基础教学,培养创新能力,注重全面发展,突出个性培养,努力形成办学特色。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十二条   学校由南澳县教育局管理。学校校长的任职方式:由县组织部考察任命,县人社局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教师聘任制、考核奖惩制。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校长的职责: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令,执行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确立学校办学目标,制定近、远期学校发展规划。  

(二) 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确定全校性工作措施,主持校务会议。  

(三) 制订学校工作计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四) 根据学校发展规模、编制标准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在征得学校党组织同意下,设置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和任命学校中层干部。  

(五) 主管和批准学校教职员工的聘任、调配、考核、奖惩和其它管理工作。采取一定的措施,不断提高教工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身体素质,形成以一支骨干教师为中心的、结构合理的教工队伍和干部队伍。  

(六) 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坚持德育为首的指导思想,以教学为中心安排好各项工作,以科研带教研,以教研促科研,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践活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出自己学校的特色。  

(七) 贯彻勤俭办学、勤工俭学的方针,管好用好学校的经费、校舍设备。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增加学校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八) 建立健全学校的行政指挥系统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统一领导学校内部的各项改革,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九) 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班子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学校支部通报学校情况,重大事情事先和党组织商定,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保障教代会和工会行使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聘任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第十六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 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执行。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起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 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和集体智慧的力量,发挥全体教职工的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六) 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七) 规范学校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施、教学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八)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九) 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带头实干,开拓进取。  

(十)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十一)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校长培训。  

第二节   党支部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党支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 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 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 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 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所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三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学校设副校长三人,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教学、总务后勤、德育特色安全等工作。下设校长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工会、团委会、少先队以及年级组等职能部门。校长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学校人事、学校计划的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及调研等工作,谋划学校的总体规划、发展方向,为校长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教导处具体负责整个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包括教科研、教学常规、实验、电教等方面。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电教图书、后勤等工作,全方位为教学服务。政教处具体负责对班级的管理、学生的一日常规和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团委会具体负责学校的团队工作和学生的实践活动。工会具体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师德教育工作和教职工的权益维护及调研。各处室要各负其责,在校长和分管到校长领导下有序地开展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三点:一是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二是工作要有主动性,三是工作要有特色。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各若干名,学校各职能部门的行政人员由学校考察,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九条 学校分别设年级组和教研组。年级部和教研组在学校常规管理、教学研究、提高质量、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积极主动工作,创出特色。        

第四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二十条   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会议,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长、副校长和学校行政人员并作好记录。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行依法治校。  

第二十二条 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课程教学、班团活动、综合实践活动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以及人文精神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教学)计划,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形成我校的课堂教学模式,使我校的校本教研和培训工作走在全县乃至全市的前列,扎实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二十五条 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已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任课老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整班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二十七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研究,确定各阶段的课题研究立项申报及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南澳县教学常规管理制度》,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九年义务制教育》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项纪律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家长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定期召开家长会,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模式和网络。  

第三十二条 切实贯彻《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十四条 依据国家教委《课程教学计划》以及汕头市、县教育局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和校历表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统一管理,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六条 严格履行保护少年儿童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律职责,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第二课堂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健壮体魄和健全人格。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加强行政值班和学生辅导工作,开展班级的检查、评比。培养学生自觉执行本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习惯。  

第三十八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充分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闲置"。  

第三十九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处、室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五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资源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严守财经纪律,杜绝铺张浪费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坚决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并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学校实行个人乱收费考核、聘任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三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五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师生 平安 。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计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组织通过领导教代会、群团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十七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四十八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四十九条  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它是在党支部领导下,依靠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条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支持学校颁布施行。   

(三) 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处分、免职等,有权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四) 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五十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做到校园的净化、绿化和美化,最终建成符合学校特点的数字化、人文化和生态化的和谐校园。  

第五十四条  全体师生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开展丰富多彩、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活动;教室里的板报和校园内的画廊及时出刊,定期更换;营造团结协调、紧张有序的学生生活氛围。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做到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五十六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五十七条  校内师生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安检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十九条  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妨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影响。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设点摆摊。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象厅、溜冰场等影响师生工作学习的娱乐场所。  

第八章  教职工管理

第六十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校教学、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服从领导,勤恳工作;钻研业务,崇上科学;热爱学生,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一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自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事事处处为学生做好榜样。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职员、工人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主动发展,牢固树立创精品意识、一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十四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五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期初有教学计划,期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六十六条  学校每年根据《教职工考核条例》对教师、职工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公平的考核。  

第六十七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的教育、批评和处分。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章   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即录入学籍。  

第七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合格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六)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七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组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业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对于超出国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学生自已承担。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县教育局批准。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并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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